等一個音樂抄襲熱搜并不難,錯過了不久前的張杰所演唱的歌曲《他不懂》作曲者質疑抖音熱歌《獨角戲》抄襲了《他不懂》副歌前兩句的熱搜,何洛洛演唱的新歌《舒克貝塔2020》又被指抄襲牛奶咖啡的《明天,你好》。音樂抄襲風波似乎平均每個月都要登上一次熱搜。比如疫情期間時,芬蘭音樂制作人Viho lhaksi指責《野狼disco》抄襲,也給無聊的隔離生活加了點料;再早前,還有“水果姐”的《黑馬》的抄襲案件等等。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吃瓜,本文給大家解析下音樂作品抄襲的吃瓜正確姿勢。
Tips 1
抄襲指控的提出,是真委屈還是蹭熱度
音樂作品的抄襲問題一直都是音樂界、法律界及吃瓜群眾關注的焦點,抄襲還是合理借鑒、致敬,是常見卻又難界定的問題。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其中,對帶詞的音樂作品來說,又可以包括帶詞的音樂作品(歌曲整體)、詞作品(文字作品)以及曲作品(音樂作品)。一般而言,詞作品和曲作者可能是不同的音樂人,歌曲整體則可能構成詞作者、曲作者的合作作品。
涉及音樂作品抄襲糾紛,首先需要區分是對詞作品的抄襲指控,還是對曲作品的抄襲指控。不同的侵權指控,則提出相應質疑的權利主體自然不同。例如在《牡丹之歌》權利人指控《五環之歌》抄襲的案件中,法院僅對二歌曲的詞作品是否構成抄襲進行了認定,而并未論述曲作品是否抄襲問題。即便可能在有些吃瓜群眾聽來,兩首歌曲聽起來還是有那么一點點相像的,但是根據“不告不理”原則,該案原告并未獲得曲作品權利人的相應授權,故也就不涉及曲作品是否抄襲。
因此,根據提出抄襲指控的音樂人身份以及提出的指控內容,可以初步判斷這是一場大型碰瓷現場,還是真的涉嫌侵權。
Tips 2
抄襲判定的基本原則:“接觸+實質性相似”
坊間傳聞,使用他人音樂八小節以上(也有說四小節以上的)才構成抄襲。這恐怕只是一個美麗的誤會。與我國著作權侵權認定的基本原則一致,判斷音樂作品抄襲與否,亦采用“接觸+實質性相似”標準來認定。
判斷被訴侵權作品是否存在“接觸”,需要權利人證明侵權人具備了接觸作品的機會或者已經實際接觸了作品,這在實踐中,尤其是網絡環境下相對比較容易證明。一旦音樂作品通過互聯網平臺、音樂軟件發布,或者作為影視作品的片頭片尾曲或背景音樂而上映,并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則一般可推定為同行業的侵權人具備了接觸機會。或者,權利人有證據證明曾將音樂作品交給侵權人“欣賞”或兩者之間存在特定的法律關系,則一般可認定為侵權人實際接觸過作品。
而實質性相似的認定則相對較為主觀。如前所述,一首帶詞的音樂作品,可以拆解為歌曲整體、詞作品及曲譜作品,因而實質性相似的認定和判斷亦需要確認作品的不同性質和特點。
因此,不是“我認為”或“你覺得”兩首歌曲聽起來或者看起來很像,就一定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侵權行為。
歌詞的實質性相似判斷
針對歌詞而言,歌詞的抄襲可以借鑒文字作品的抄襲。比如,北京眾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萬達影視傳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改編權糾紛案中,眾得文化主張《五環之歌》歌詞系對《牡丹之歌》歌詞的抄襲,諸如“啊牡丹百花叢中最鮮艷”對應“啊三環你比五環少兩環”。法院在判定時,強調要取決于后作品是否利用了原有作品的主題、獨創性表達等基本內容。法院對《牡丹之歌》、《五環之歌》兩作品進行歌曲立意比較,發現前者描述的是牡丹美麗、壯美的形象,謳歌“國花”牡丹,而后者則是對北京城市道路狀況的調侃和戲謔性表達,主題完全不同;其次,針對歌詞內容進行比對,兩首歌的歌詞內容除了語氣詞“啊”字相同外,其余文字表述完全不同。從而認定《牡丹之歌》與《五環之歌》兩作品不構成實質性相似,后者未侵犯前者的改編權。
王麗娜訴廣州新月演藝經紀有限公司等公司著作權糾紛案中[1],法院在判斷《新套馬桿》是否侵犯《套馬桿》著作權時,對兩作品的歌名、表達主題、整體結構、每句字數、起句、歌詞的韻腳、歌詞內容、歌詞總字數等進行了比對:
兩首歌曲都贊美蒙古草原的遼闊壯麗和草原男女相互愛慕的豪放感情;
整體結構均為四段式歌詞結構,每段歌詞包括四句,每句的字數、韻腳都完全相同;
具體到歌詞,《套馬桿》第一句:給我一片藍天一輪初升的太陽VS《新套馬桿》第一句:給我一片蔚藍一個相遇的方向,短短13個字,不僅句式完全相同,4個字一模一樣、“蔚藍”與“藍天”意思也基本接近,而兩首歌歌詞十四句歌詞基本都存在這種高度雷同的情況。
故而認定《新套馬桿》只是在《套馬桿》詞句上稍作修改,在文字表達上較為相似,該作品并未體現出與《套馬桿》作品不同的個性化色彩,不具有獨創性,與《套馬桿》歌詞構成實質性相似,從而認定著作權侵權。
曲譜的實質性相似判斷
相比歌詞而言,歌曲旋律的比對和侵權認定因對裁判人員的音樂素養、專業知識要求較高。那么,對歌曲旋律的比對,我們到底在比對什么?是節拍、音符還是旋律,還是兼而有之?
上圖為牛奶咖啡方音軌比對截圖
來源:牛奶咖啡組合微博
上圖為何洛洛方比對截圖
來源:《舒克貝塔2020》制作人MrL劉佳微博
就此次牛奶咖啡與何洛洛的抄襲爭議,何洛洛方認為經過比對兩首歌曲在節奏上有明顯的差異、音符音高和數量也不完全相同。牛奶咖啡為回應何洛洛方提出的不侵權回應,對兩首歌曲進行了音軌比對。說實話,雖然雙方都以專業的方式進行了回應,但是咱作為圈外人,咱也沒看懂,咱也不敢問。那么,法院到底會如何看待和認定曲譜的實質性相似呢?繼續看看以往的司法判例:
廣東太陽神集團有限公司與可口可樂(中國)飲料有限公司、可口可樂中國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中,法院委托中國版權研究會版權鑒定專業委員會就涉案音樂作品詞、曲是否相同或相似進行鑒定,鑒定委員會從涉案作品的起音、起句、弱起的節奏、旋律的走向、重復的模仿的句式和詞曲的結合,以及音樂主題的風格、走向、性質、聽覺感受等方面進行判斷,認為“兩首作品聽覺感覺雷同。無論是初次聽還是多次對比聽,兩者的主旋律無明顯的聽覺區別。雖然聽覺感受僅限于感性的知覺范疇,但對音樂作品的受眾,即便是廣告的受眾來說,卻是感覺的全部。”,得出“就構成歌曲音樂作品的表現形式的基本要素考察,兩首作品之間不存在使之顯著區別的成分,現存的微小差別不足以使其受眾感覺該兩部作品是不同的作品。即兩部作品是基本相同的。”可知,鑒定傾向于采取受眾感官方式去判定兩作品是否雷同。法院根據當事人所提供證據和鑒定書得出涉案相關作品構成著作權侵權的結論。
董穎達與譚旋等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3]中,原告就涉案作品的異同性委托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版權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鑒定書從聽覺直觀對比、在旋律、調式、結構安排、主題發展、音樂織體、和聲進行、音色、配器、節奏型、速度、樂曲長度等方面構成基本相同;從整體上聽,兩曲的區分度和辨析度較低;經波形圖復核,曲調式調性相同,時長速度基本相同、節奏相似、旋律及和聲走向相似、配器音色相同等,最終鑒定結論為:《piantou8》和《Mr.right》雖然存在一些細節方面的差異,但在旋律、調式、結構安排、主題發展、節奏織體、和聲進行、音色、配器、節奏型及其變化模式、樂曲速度、樂曲長度,以及主觀聽覺效果與感受等方面都構成基本相同。法院亦采信該鑒定結論,認定《piantou8》構成剽竊。
黑龍江省饒河縣四排赫哲族鄉人民政府與郭頌、中央電視臺、北京北辰購物中心侵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糾紛案件[4]中,法院委托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從作曲的專業角度對音樂作品《烏蘇里船歌》與《想情郎》等曲調進行技術分析鑒定并作出結論:《烏蘇里船歌》的主部即中部主題曲調與《想情郎》、《狩獵的哥哥回來了》的曲調基本相同,《烏蘇里船歌》的引子及尾聲為創作;《烏蘇里船歌》是在《想情郎》、《狩獵的哥哥回來了》原主題曲調的基礎上改編完成的,應屬改編或編曲,而不是作曲。并進而結合該鑒定結論及審理過程中被告并不否認在創作《烏蘇里船歌》主曲調時使用了部分《想晴朗》曲調的事實,認定《烏蘇里船歌》系對民間曲調《想情郎》的改編。
相對而言,曲譜的抄襲和侵權具有一定的隱蔽性。目前司法實踐中,法院傾向于委托專業機構(如:中國版權研究會版權鑒定專業委員會、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等)出具鑒定意見,從專業角度對兩首歌曲的起音、起句、音調走向、調式、結構安排等非常繁雜的因素予以一一的結構、剖析和判斷,并結合聽眾感受度標準等等綜合作出是否構成音樂作品抄襲的認定。
因此,音樂抄襲這個瓜,高深而專業,吃瓜需謹慎。但咱作為吃瓜群眾,有基本的吃瓜姿勢就好了,畢竟每人眼中都有自己的哈姆雷特。
引申的思考
Wedding Dance Waltz訴Swanee River Moon侵權案件[5]中,法院曾有一段非常經典的論述,指出:一個純八度有十三個音,任何音樂都是由鋼琴黑白鍵半音而產生的音調,故音樂作品的創作是根據固定音符之間排列組合。而這個論斷在前不久被兩名程序員非常“合理”的印證,他們利用排列算法對一個八度內所有音符的組合進行排列,從而得出了包括所有旋律在內的687億段旋律,可以說是毫無感情的編曲機器和“創作終結者”。問題隨之而來,對這687億段旋律中的一個或多個旋律進行模仿或運用是抄襲嗎?雖然兩名程序員將這687億段旋律,全部進行了無版權公開,那么以后作曲家再作曲時就只能是“發現”了嗎?
著作權一方面保護在先作品不受抄襲行為的侵犯,另一方面,也肩負著鼓勵藝術創作的使命。如果音樂創作者只能在做完“排除法”才可以進行創作,那未來的音樂世界將會變得黯淡無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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